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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Hebei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是由从事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科研、生产、施工、流通、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设行业社会团体。它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义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业政策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发、交流和推广建设信息技术,开展信息咨询和共享服务,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构筑沟通交流的桥梁;
(二)参与或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四新)展览会,编辑出版和发行建设信息书刊和会刊资料;
(三)组织建设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四)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有关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制定,加快“四新”产品在我省的推广应用;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加强同其他省市建设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促进建设信息资源的合作与交流互通;
(七)加强行业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机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指定专人持授权书参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会长不能履行职责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会费及从事有关购买服务收入或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合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