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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施行 骗取公积金贷款最高可处违法所

[发布日期:2017-06-12 15:48]


        
本报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举行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周润健)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