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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7-07-17 15:53]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6月2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管理办法》,河北省示范市(县)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省示范市(县))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体系、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该管理办法认定的市(县)。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4]4号)同时废止。

申请

申请河北省示范市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请省示范县的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申请省示范的市(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省示范的市(县)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申请表;

2.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3.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评审和认定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省示范的市(县)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2.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认定为省示范市(县),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管理与监督

省示范市(县)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省示范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检查;省示范县年度报告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接受检查。

 

省示范市(县)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市(县)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示范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省示范县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省示范市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示范市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省示范县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示范县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省示范市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示范市,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示范市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会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省示范县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示范县,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示范县认定。

 

 

来源:河北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