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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六部门联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发布日期:2021-08-03 11:28]

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规范,甚至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后期经营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河北银保监局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七个方面政策举措:
  加强市场主体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和转租住房累计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
  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对外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在一次交易期间内,同一主体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负责核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各地加快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充分发挥平台在交易服务、行业监管、市场监测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平台应集成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等功能。
  落实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信息登记管理。积极提倡和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严格遵守《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管理。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房租的,应纳入监管账户。对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顿。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可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改造后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